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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聲請人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文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㈢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並未表明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