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張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文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㈢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聲請人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並未表明提示日各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