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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
王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1月25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