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王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1月25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