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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訴人
余積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16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 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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