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明吟、陳振義、林渝鈞、楊秀蘭、江惠民、陳鈴香、張國隆、許凱傑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8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國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