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