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郭繼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