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福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2月1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萬2,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3,3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