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洪虎焱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 萬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