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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24號

聲請人
夏聖修
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相對人
林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夏聖修與相對人林淑玲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107 年度司家調字第71號),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影本1 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家調字第71號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確認離婚無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廖立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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