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 年2月15日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40,2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6,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