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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聲請人
吳惠東

      吳政益

      吳萬富

      吳文環

      吳明串

      吳英武

      吳錫爵

      吳守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訴字第148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為輔佐被告祭祀公業吳種德提起上訴並為參加。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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