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吳惠東
吳政益
吳萬富
吳文環
吳明串
吳英武
吳錫爵
吳守仁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訴字第148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為輔佐被告祭祀公業吳種德提起上訴並為參加。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