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順保
- 送達代收人
- 徐秀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5,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