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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永祥朱慧真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順保
送達代收人
徐秀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5,8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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