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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永祥朱慧真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 萬4,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1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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