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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號

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南投縣埔里鎮四季早泳會
法定代理人
洪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利間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6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理監事會議紀錄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