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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玉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上訴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鴻霖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7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