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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徐奇川葉竣石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黃仁淮
上訴人
黃文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紀守香
被上訴人
郭清吉

      郭施錦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九年度簡上字第六一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渠等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4地號土地),而基於民法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上訴人移除系爭2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上訴人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其所有相鄰之同段15之5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5之5 地號土地)與系爭24地號土地歷經數次鑑界,上訴人均未占用系爭24地號土地等語置辯。而上訴人業已就其所有系爭15之5 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4地號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並由本院埔里簡易庭以109 年度埔簡字第122 號確認界址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09 年8 月13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則系爭15之5 地號土地既與系爭24地號土地相鄰,兩造各自所有之上開土地間界址何在,攸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拆除之地上物是否占用系爭24地號土地及占用面積、範圍為何等情,自須待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界址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是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為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在前開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葉竣石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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