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黃仁淮
- 上訴人
- 黃文正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紀守香
- 被上訴人
- 郭清吉
郭施錦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渠等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4地號土地),而基於民法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上訴人移除系爭2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其所有相鄰之同段15之5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5之5 地號土地)與系爭24地號土地歷經數次鑑界,上訴人均未占用系爭24地號土地等語置辯。而上訴人業已就其所有系爭15之5 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24地號土地提起確定界址訴訟並由本院埔里簡易庭以109 年度埔簡字第122 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09 年8 月13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由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界址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28日裁定本件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在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又上開確定界址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判決後,上訴人不服並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