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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李銀花即黃淑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