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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葛耀陽

上訴人
陳達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富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934,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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