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陳達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富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934,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富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934,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