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相對人
- 葉介超
石琴
上列當事人間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介超與石琴間有鈞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業經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由本院准予代位相對人葉介超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9 年4 月27日投院明104 司執孝字第11486 號函影本1 份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