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號
- 異議人
- 財團法人基督教生命之道靈糧堂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吉
- 代理人
- 吳美蓉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登記處民國109 年7 月17日109 年度法登財字第2 號處分書提出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4 頁理由欄第22行關於「非訟事件法第89條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非訟事件法第97條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