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英春即南投國宅幹事間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英春即南投國宅幹事間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