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葛耀陽
- 上訴人陳冠維、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冠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40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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