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陳冠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640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68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640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68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