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
調解成立筆錄
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許○○
- 聲請人
- 陳○○
- 聲請人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
- 相對人
- 陳○○
- 代理人
- 林榮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移調字第25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0月00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許○○聲請人陳○○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相對人陳○○相對人代理人林榮龍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因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號房屋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記載「同意讓贈與人永久居住」意思所生之爭議,兩造為圓滿解決家庭紛爭,同意由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前將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號房屋第 4層樓騰空遷讓並返還予相對人,聲請人同意逾期未遷讓上開房屋,房屋內遺留之物品任由相對人處置;相對人於聲請人居住在上開房屋之期間(至○年○月○日止),不向聲請人請求任何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相對人願於簽立本調解筆錄之同時給付新臺幣○萬元予聲請人作為感念之用,經聲請人許○○當場點收無訛,不另立據。聲請人同意逾期未遷讓上開房屋,同意給付相對人違約金新臺幣○萬元。
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12 年度○字第○○號提存書所示之提存物(新臺幣○○萬○仟○佰元),相對人同意對該提存物不主張任何權利。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 許○○聲請人 陳○○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相對人 陳○○相對人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