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鄭順福鄭順福

調解成立筆錄

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

聲請人
許○○
聲請人
陳○○
聲請人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
相對人
陳○○
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移調字第25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0月00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許○○聲請人陳○○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相對人陳○○相對人代理人林榮龍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因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號房屋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記載「同意讓贈與人永久居住」意思所生之爭議,兩造為圓滿解決家庭紛爭,同意由聲請人於民國○年○月○日前將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號房屋第 4層樓騰空遷讓並返還予相對人,聲請人同意逾期未遷讓上開房屋,房屋內遺留之物品任由相對人處置;相對人於聲請人居住在上開房屋之期間(至○年○月○日止),不向聲請人請求任何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相對人願於簽立本調解筆錄之同時給付新臺幣○萬元予聲請人作為感念之用,經聲請人許○○當場點收無訛,不另立據。聲請人同意逾期未遷讓上開房屋,同意給付相對人違約金新臺幣○萬元。

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12 年度○字第○○號提存書所示之提存物(新臺幣○○萬○仟○佰元),相對人同意對該提存物不主張任何權利。

四、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訴訟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聲請人 許○○聲請人 陳○○聲請人共同代理人林萬生律師相對人 陳○○相對人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鄭順福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子真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移調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