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號
- 聲請人
- 白○達
- 相對人
- 即
失 蹤 人 白○○早 原住南投縣○○鎮○○路○○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白張○早於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白○○早遺產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亡字第5號
失 蹤 人 白○○早 原住南投縣○○鎮○○路○○巷00弄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宣告白張○早於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白○○早遺產負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