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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立昌

聲請人
王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廖未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戶籍謄本、其配偶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所載草屯佑民醫院並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㈣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於長照機構之相關費用如何支出?何人簽約?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㈦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㈧聲請人之確切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