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沃爾數位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芳瑤

一、債務人沃爾數位有限公司、洪紹凱、李芳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24,4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