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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4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柯伊伶

聲請人
葉竹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何葉碧花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生活起居之人為何人?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㈥聲請人之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聲請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何葉碧花互動情形如何?

㈧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可參考司法院監護輔助宣告鑑定人(機關)參考名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柯伊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4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