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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4號

繼續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煒容

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B1150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少年

之 母 B115001-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B115001-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A000003自民國115年6月27日20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7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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