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B1150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少年
之 母 B115001-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B115001-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A000003自民國115年6月27日20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