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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83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煒容

聲請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受安置少年

之 父 代號C110048-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代號C000000-0均自民國115年7月21日17時30分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8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