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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所有權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庚○○
被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B書記官 林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