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 原告
- 庚○○
- 被告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B書記官 林國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B書記官 林國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