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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國忠劉邦遠謝耀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
甲○○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所為八十九年度埔簡字第一四七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書記官 林呈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謝耀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