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甲○○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所為八十九年度埔簡字第一四七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書記官 林呈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所為八十九年度埔簡字第一四七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書記官 林呈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