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劉邦遠謝耀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
甲○○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審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

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該抗告費及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謝耀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呈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