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 抗告人
- 甲○○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審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
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該抗告費及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抗字第四號
丙○○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
日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審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
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該抗告費及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