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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五號

認可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大陸收養大陸人士鄧方為養女,經大陸江西省鷹潭市公證處證明,有大陸公證書為憑,並提出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收養登記證影本及戶籍謄本各一件為證,請求就該公證書裁定認可云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質言之,凡聲請認可之客體係指大陸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所作成之公證書,揆諸前揭規定,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 廖 立 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認可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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