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公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大陸收養大陸人士趙婷婷為養女、趙慧能為養子,業經大陸湖南省永州市公證處證明,並提出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等件為證,請求就該公證書裁定認可云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質言之,凡聲請認可之客體係指大陸地區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所作成之公證書,揆諸前揭規定,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