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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徐奇川巫美蕙洪儀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被上訴人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九

十九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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