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世祿
- 被上訴人
-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九
十九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