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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再者,依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金額者,法院不得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其立法理由略謂: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提,立法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程序,無非在於更生程序對於債權人較為有利,可使債權人獲得較高之清償額數,而債務人復得以藉更生程序獲得重建,倘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能受償之總額,即與上開立法本旨相違,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法院自不應逕行認可更生方案。易言之,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將來收入為償債來源,其基本精神雖是尊重債務人及債權人間協議達成更生計劃,但債務人若其無固定收入之望或繼續性收入之期待者,根本無法履行更生計劃,或其收入根本無法支出債務人日常最低生活支出者,實質上係不符合經由更生程序之緩期清償而使債務人繼續其經濟生活之目的,即不適合利用更生程序更生,法院亦無從後續為更生方案之認可,此更生之聲請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之程序要件,是債務人仍堅持聲請更生者,法院即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241,149元,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清償協商約定,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生病,無法工作,並無收入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則聲請人本身已不能維持其生活必要支出,實難認聲請人有能力再提出款項以供清償債務,縱然經本院裁定開生更生程序,聲請人亦無法提出更生方案,是以,本件即不適合利用更生程序以進行債務清理之程序,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且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于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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