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2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兼前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利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提出系爭力行產業道路因災後搶修發包工程之相關資料到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