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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邦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提出系爭力行產業道路因災後搶修發包工程之相關資料到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劉邦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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