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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確認合夥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張昭東

      廖麗君

      陳瑞苓

      陳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麗花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