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張昭東
廖麗君
陳瑞苓
陳秀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麗花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