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宜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賜
- 上訴人
- 簡春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2,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