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彥霖
廖惠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