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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劉織
上訴人
劉介全
被上訴人
劉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