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77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仁
- 被告
- 李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