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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77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7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告
李明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鍾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7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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