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劉織
- 上訴人
- 劉介全
- 被上訴人
- 劉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9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9 月9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