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麗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瑞謨即阿淇米糕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7,84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