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美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保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