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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家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美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保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張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39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