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4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櫻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振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