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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5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麗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瑞謨即阿淇米糕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7,84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